根据《长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》第二章第五条的文件规定。当年录取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-2年。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三个月,向培养单位提交入学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审核。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现根据以上规定,拟作出放弃入学资格处理。因多方联系不上,现公告送达学校拟予以放弃入学资格告知书。自发布公告之日满7个工作日,即视为送达。公告期内,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可向学院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。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。公告期满,学院将根据《长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》有关条款向学校提交予以放弃入学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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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5月17日